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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陆、比特微纠纷案件一审正式裁定: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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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示文件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中在2021年11月2日判定,驳回原告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被告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

 

据悉,去年4月,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起诉杨作兴及其创办的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比特微公司)、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为比特微北京公司),诉讼标的额9900万元。

 

而在此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当事人起诉、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在案证据,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比特微北京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终经法院判定,适格被告问题上,原告主张的比特微北京公司侵权行为是:在比特微公司接连推出被控侵权产品神马M3矿机的过程中,杨作兴还通过比特微公司组织设立了比特微北京公司,继续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被控侵权产品的研发和迭代。

 

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明比特微北京公司侵权的证据仅为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员工招聘信息,此外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比特微北京公司存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合比特微北京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神马M3矿机的量产上市时间,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比特微北京公司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

 

同时,比特微公司与比特微北京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比特大陆公司管辖权异议听证中增加的关于比特微北京公司系比特微公司研发中心的前身等相关主张,既缺乏证据支持,亦不能成为比特微北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故比特微北京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不能以比特微北京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接点

 

此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上,该法院认为,依据杨作兴的户籍信息和其被诉侵权行为地等依据,被告杨作兴、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已是比特大陆第二次与比特微对簿公堂,第一次上诉在2017年7月27日,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北京比特大陆、算丰科技的起诉告终。随后在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告称,该院已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兴(即杨作兴)。2020年2月,杨作兴获取保候审。

 

本次比特大陆再次失利,在如今国内严峻的挖矿以及销售环境下,其是否与比特微继续法律僵持也留下了更多的变数。

 

作者:时江

编辑: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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